专家解读
法院应保障死刑犯及近亲属会见权
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由此可见,死刑执行法院不仅要保障死刑犯的会见申请权,而且还要保障死刑犯近亲属的会见申请权。
死刑犯放弃申请,不等于近亲属也放弃申请;保障了死刑犯会见权不等于同时也保障了死刑犯近亲属的会见权。尽管该条文中没有类似“应当告知近亲属有权会见死刑犯”的文字,但是既然近亲属“有权”申请会见,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另外还要及时安排会见,那么,死刑执行法院最起码要告知近亲属死刑执行的机关和死刑执行的时间。
此外,洪道德还表示,即使死刑犯明确表示拒绝会见其近亲属,也不免除死刑执行法院在死刑执行前通知死刑犯近亲属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