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化名)趁妻子不在家,多次强奸亲生女儿,从女儿12岁起长达10年。即使在女儿上大学与男友交往后,张某仍纠缠不休。女儿最终将此事告诉母亲,母女俩到公安机关报案。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
现年55岁的张某具有大学文化程度,他第一次强奸亲生女儿时,女儿年仅12岁。当晚,张某趁妻子不在家,弄醒熟睡的女儿实施强奸。事发后,女儿因为年龄小,平时经常遭到父亲的体罚甚至殴打,且感觉母亲在家中也没什么地位,她认为就算把事情说出来,母亲也帮不了自己,就忍气吞声没敢告诉母亲。
自此以后,张某经常趁妻子不在家实施强奸。其女儿考上大学后,就住在学校尽量不回家,以此来躲避父亲的侵害。后来,张某发现女儿交了男朋友,就威逼女儿与男朋友分手。女儿不堪其辱,最终将自己多年来一直被父亲强奸的事告诉了母亲。
母亲这才回想起来,女儿小时候经常问“妈妈什么时候回家”,总是希望妈妈早点回家,节假日不愿意让妈妈出门。她说,因为张某多年不上班,女儿从小到大主要由张某教育,张某经常打孩子,还对孩子进行体罚,女儿从心里害怕张某,小时候只要张某看女儿一眼,女儿就不敢闹了。女儿曾跟母亲说:“妈妈有事情我也不跟你说了,说了我爸爸就对我更不好了。”
女儿最终在母亲的陪同下向警方报案。当晚,张某被警方抓获。据家人反映,张某没有精神病史,但性格偏执,偏激得有些病态,他想做的事就一定要做,总认为别人都很世俗,只有自己不世俗。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证实,张某实施违法行为时精神状态正常,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据悉,案件审理期间,张某翻供,否认与女儿发生过性关系,称被女儿陷害。法院查明,被害人的陈述能够直接证实其家庭情况及遭到张某多次奸淫的事实,张某在侦查阶段曾供认其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后期翻供,但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张某所称其系受到被害人陷害的辩解违背常理。
法院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综合在案证据进行分析,被害人的陈述具有可信性,认定张某的强奸事实成立。
法院认为,考虑到张某对女儿实施性侵害的时间长达近十年之久,且部分犯罪行为系奸淫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市二中院终审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