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一起上!我萧某人何惧!”每次看到《天龙八部》中萧峰大战聚贤庄的这个片段,大司兄都会感慨:自带BMG的男人战斗力果然非同小可……
当然,这种场景一般只会发生在金庸或古龙的笔下。但是现如今,一位名为徐晓东的“格斗狂人”,也干了这样一件事。
日前,网上一段不到一分钟的比武对打视频引起广泛关注,对阵双方是号称“雷公太极”的太极拳师魏雷与号称“中国综合格斗MMA第一人”的徐晓冬。
视频中,仅用时约20秒,徐晓冬就将对手击倒,魏雷被打得脸部出血。这段视频在网上广为流传,也引起了不少争议。两人虽然分出了胜负,但有关传统武术与现代搏击孰强孰弱的口水仗却甚嚣尘上。
中国武术,也再次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为了驳斥“传统武术是花拳绣腿”的言论,一时间,各大武林掌门大张旗鼓向徐晓冬提出了挑战。
面对来自武林各派的挑战,徐晓东丝毫没有畏惧,更是通过微博进行了回应,摆出了一幅“要打就打掌门人,我徐某人何惧”的架势。
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这下,网友们似乎要大饱眼福了!但大司兄想说:诸位!请稍安勿躁~稍安勿躁~别着急动手~
大司兄,就你还想学张无忌,化解明教与六大派之间的恩怨?切,你别小瞧大司兄!不吹牛,泰森一拳能把我打残了你信不!
这打嘛,大司兄当然是外行,属于凑热闹的。但大司兄为什么要喊“停”呢?
自古以来,想必在大家都有这样一个观念:“江湖事江湖了,武林事武林了”。门派之间的比武输了,为了挽回在武林中的颜面,下战书再战。
确实,理好像是这么个理,但是——这“武”可真不能乱“比”。因为搞不好,双方比着比着,就“进去”了。
大司兄可不是危言耸听,不信,你看。
在徐晓东的回应中,我们可以看到有这样的约定:“不带任何护具,无限制规则可以踢挡插眼等”。在这些“无限制”规则的情况下进行比武,便很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大司兄,此话怎讲?虽然我书读得少,但是电视看得多啊!拳击比赛这么激烈,每天都有人被打得鼻青脸肿甚至骨折的,怎么没听说过有人因此被定为故意伤害罪了呢?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而“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这是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换句话说,如果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合法(被法律所允)的,则将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正规的拳击比赛、比武中,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所以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
并且在正规比赛中,会有严格的规则限制。即便是我们常说的UFC(终极格斗冠军赛)属于“无限制综合格斗”,也是有着严格的禁令的(禁止挖眼、攻击脊椎或后脑等)。从这点上,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轻伤以上危害结果的发生。
再者,如果一方选手遭受到了严重的击打或被KO,会有裁判及时制止,避免伤害的进一步发生。
就正规的拳击比赛而言,其仍然属于体育的范畴。但徐晓东的“约战”却带有一丝“寻衅滋事”的意思。这一点似乎违反了《体育法》的规定:在体育活动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徐晓东的“约战”在“无限制”的情况下进行,对比正规的拳击比赛而言,徐晓东与各大掌门之间的格斗很可能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他人的严重损伤。如果损伤达到了轻伤及以上的程度,则很可能构成相应的罪名。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约战双方签订了“生死状”,也不能避免违法犯罪的法律风险。
签“生死状”属于当事人承诺排除犯罪的行为,显然这种做法是无效的。其实这也很好理解:如果有效的话,我们将穿越到18世纪的美国西部,满大街都是决斗的场景。
由此看来,“武林事”,还真不能随便的“武林了”。
其实,这件事在法律上进行分析,并不复杂。但深究起来,这事并不简单。说到底,这件事还是由“中国武术”而引发的。
长期以来,“中国武术是花拳绣腿”的言论一直存在。那么,中国武术是花架子?
当然了!中国武术,当然是花架子了!
这话可不是大司兄说的,是素有“功夫皇帝”之称的李连杰说的:“我们建国以后定的方针就是说,武术是一种运动,是增加人体质的一种运动,因为我们国家的制度是不提倡搏斗的,后来才提倡搏斗的,所谓的搏斗还是在一个游戏规则里面可以,不伤害到身体危险的一个方法,所以只是为了能够表演出来,让大家觉得非常好看。”
大司兄觉得,说中国武术是花架子并没错,说中国武术博大精深、有战斗力也没错。中国武术既是花架子,也是实战利器。
为什么这样说?大司兄觉得,中国武术在每个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意义。
我们通常所说的中国武术,是以中国文化为基础的、停止(止)战斗(戈)的技术;是消停战事、维护和平的技术;是物质文明的保障和导向,带领修习者进入认识人与自然、社会客观规律的传统教化方式。
在古代社会,我们往往更需要一种“武”的力量,去发展,去生存;而现如今,我们并不需要将“武”的力量展现出来,所以现在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一种“花架子”武术。这与法律也是一样的,学说没有“正确错误”之分,只有适应社会之别。正如商鞅的“轻罪重刑”更适用秦朝的环境,而“民主与法治”更符合当今的社会。
最后,借用一句武学中的名言结尾吧——“武术没有高低之分,只有习武者强弱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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