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的妻子(右一)指着法庭大门激动地称,门外有证人证明他(杨先生)没擅自离团 摄/记者曹博远
出国身亡是否离团成关键
杨先生随旅行团去马来西亚吉隆坡游玩,结果因车祸身亡。其家属将北京新华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下称新华国旅)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46万余元。
今天上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庭审现场
被告:散步时出意外不在安排行程内
上午开庭时,作为原告的杨先生的妻子和女儿均来到法庭,在庭审过程中,杨先生的妻子孙女士发言不多,始终十分悲伤。
面对杨先生家人的索赔,被告新华国旅的代理人表示不同意。
“作为旅游经营者,我们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也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在整个旅行过程中没有任何疏忽。”新华国旅代理人表示。
对于杨先生当初走失一事,新华国旅代理人表示,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行程表中,对每日旅行时间和景点均进行了约定。
事发当天,游客已完成约定旅行项目,领队也安排全部游客入住酒店,而后杨先生去广场散步并不是旅行社所安排的。第二天上午,其他游客告诉领队杨先生一夜未归后,领队便立即去找并向当地警方报案,旅行社认为已尽到相应义务。
新华国旅认为,杨先生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约定行程之外行动,其安全义务完全由其自身承担,随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与旅行社无关。
但杨先生家人对此表示不能认可,今天请来一同出游的游客出庭作证,称当天杨先生去广场并非擅自行动,而是在领队任某的带领下和其他游客一同出行,对于杨先生的走失没有积极寻找,应承担不容推卸的责任。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案情回放
报团出国游在吉隆坡遇交通事故死亡
杨先生的家属诉称,2012年,杨先生报名参加新华国旅的旅行团,该团出发时间是2012年11月17日,行程由北京至香港、曼谷、吉隆坡,共10天9夜。
家属说,2012年11月24日晚6时许,旅行团领队带领游客在吉隆坡外出逛街,因领队未尽到义务,致杨先生走失。当晚,领队也未及时寻人,直到次日上午才报警。
2012年11月26日,当地警方经过调查确认,杨先生在吉隆坡市已因交通事故死亡。
事后,因与新华国旅就赔偿及责任问题协商未果,杨先生的家属起诉要求新华国旅返还旅游费4020元,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6万余元。
庭外追访
即使自助游旅行社也有说明、警告义务
近年来,游客报团出国游遇意外身亡的事件并不鲜见。
2006年3月,吴女士和丈夫通过海洋国际旅行社到马尔代夫蜜月旅游,吴女士在潜水时溺亡。后家属索赔近120万元。
法院最终认定,吴女士未注意自身安全,应承担主要责任。海洋国旅在风险性提醒方面有缺陷,判决其赔偿14万余元。
2008年,75岁的陈新娣老人在女儿陪同下,与中山国旅签订出境游合同,并转由康辉旅行社组团到新马泰旅游。同年12月26日夜间,游客乘坐的大巴车在泰国发生交通事故,陈新娣当场死亡。
2010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中山国旅一次性赔偿41万余元。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李伟民指出,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审查旅行社是否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确定赔偿责任。
即使是“自助游”,旅行社对游客仍负有说明、警告的法定附随义务。对于旅客报团出国游的风险如何预防,李伟民还给出几点提示。
专家提示
选择正规、规模大的旅行社所组织的旅游项目
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认真阅读旅游合同条款
购买旅游意外险,以便意外发生时,维护利益
事先了解目的地气候、人文特点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尽量避免单独、擅自行动
责任编辑:宋妍